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一种政策。
中国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该政策作出部署。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提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含8年)、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含9年)、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含10年)。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提到,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名词定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按规定提前退休的一种政策。
制度演变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就已作出部署。中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提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含8年)、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含9年)、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截至2024年9月,关于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都需按照以上要求。
2019年9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回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55号建议的答复时表示,特殊工种以及提前退休政策的劳动环境、实施条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完善调整。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决定》第八条提到,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条件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依据累计工作年限设定,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具体为:高空及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井下、高温作业满9年,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满8年。若涉及多个特殊工种,年限可累加,但按最高条件计算。同时,连续工龄须满10年。法定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符合这些条件的职工应退休。特殊工种涵盖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操作、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及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排水及安全检查、提升运输、采掘作业、矿山救护、危险物品作业等,以及中国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相关作业。
提前退休材料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规定: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严格按中国政策规定,审查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原始记录。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中国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在达到中国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其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据实处理,是针对当时的情况和仅限于上述特定的条件。
(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按职工原始档案的原始记录为认定依据。对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以中国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均相同的工种,如原各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中国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方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提前退休办理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其他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实行每两月集中审批一次,即:逢双月审批(各县、市、区逢双月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并从审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5、《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特殊工种目录
监督管理
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按“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作为保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真实性和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手段。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信息。省级或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填报信息,并对企业所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和从事时间等,要及时入库,做到“应入尽入”。对因企业转制或关闭、停产、合并、转产等原因,已不在原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在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权益信息,各地要制订计划分阶段逐步纳入到信息库当中。我部负责对全国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和集中备案管理,条件成熟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为各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提供信息支持和监管依据。信息库的建设和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等另行制定。
(二)强化省级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权限没有及时上收或上收后又自行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复核机制。
(三)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防范审批风险。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四)实行双公示制度。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前,应按照指定格式要求,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举报方式,“12333”受理后要及时转到基金监督机构处理。公示结论须由申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与其它退休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要通过政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建立权益告知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提前退休申请书(表)中增加权益告知的内容,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力度
(一)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监督力度,对通过复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规案例,要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发现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放松审批环节管理,造成较多违规问题出现的地区,要追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我部将定期对各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提前退休比例偏高的地区安排专项督查。对信息报送、审核工作不到位,审批程序不规范,突破实施范围、自行降低执行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并在拨付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调整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时剔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数,予以扣减。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我部。实施办法应明确审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权限和要求。同时,要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方便企业和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现规范审批、服务便民,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申办程序(举例)
以北京市申办为例:
申请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及人员备案已经审核通过;(2)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工种年限:①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②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申请材料
1、职工人事档案;
2、外埠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3、《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4、《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及公示影像资料和公示结论(分别加盖现单位及原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5、《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6、市级劳动部门的特殊工种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需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下载)。
【温馨提示】
1、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2、单位及个人应申请退休前通过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信息进行确认,涉及账户补填、跨省转入、补基数差等情形的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按《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文件要求,做好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整理、阅档、材料填报等相关工作。
2、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企业退休一件事专区】-点击立即办理,点击单位申请,输入社会保障号码或者姓名进行查询并申请。用人单位最多可以提前6个月(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提交退休申报申请。
3、选择退休人员信息后的【填报】,依据实际情况,准确填写退休类型、是否联办医保退休、公积金提取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业务自选,个人身份、退休时间、户籍信息、人事档案信息、工作经历、领取养老金信息及服刑情况。
4、点击【提交】,提示“办件已提交”。提交成功后,可在首页【单位申请进度查询】下查看申请进度信息。
5、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退休一件事申请后,请及时登陆朝阳区社保经办服务平台(行政类业务)()进入系统或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社保中心”,先进行人员维护后,选择“特殊工种”项进行网上预约(9点放号)。申报单位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所需材料到相关业务窗口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6、提交档案后,申报单位需及时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退休一件事中查看办件进度,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退休职工并取走已审核完成的职工人事档案。若审核不通过后,仍补充材料再次申请的,请按照上述流程重新申报。
相关案例
看火工工龄只能认定两年
案例内容:水泥厂的回转窑、立窑看火工(下称“看火工”)属于高温工作岗位,是个特殊工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要提前退休,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老周出生于1965年3月,1981年12月经招工进入蚌埠市建筑材料二厂,后又进入蚌埠水泥厂工作。2001年10月,蚌埠水泥厂破产,对老周作了一次性安置。
2021年,老周向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蚌埠市人社局”)申请解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该局作出答复称,老周现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其于1986年4月至1988年4月在蚌埠水泥厂做看火工,无法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老周对此答复不服,于2021年10月将蚌埠市人社局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答复,并判令该局给自己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2021年11月17日,蚌山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老周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在看火工岗位上累计工作满9年,不符合相关政策,蚌埠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老周的诉讼请求。老周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1日,蚌埠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周继而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21日,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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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35号建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5-06-10
【观察】规范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国家应统一出台认定细则|界面新闻 · 中国.界面新闻.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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